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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转移财产净身出户是误读

来源:周一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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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则被媒体误读的一则新闻,包括国家级的媒体,占据各种头条。又是一次媒体误读的成功典范。似乎媒体与网友特别热衷净身出户。尤其是近期马某与王某的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网友们站在道德的至高点要求一方净身出户。实践中也有不少离婚诉讼中要求一方净身出户,无非就是一方存在过错,尤其是婚外情出轨引发的离婚诉讼。但事实上在婚姻法与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提到净身出户的概念。这次最高院的指导案例雷某案中我们也没有看到最终法院是让一方净身出户。

       净身出户是否有法律依据? 婚姻法主要是两条涉及到,第一、《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诉讼中对于一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得到损害赔偿,而这里的赔偿并不意味着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净身出户,仅仅是损害赔偿。日前的法院判例也表明,请调查公司调查婚外情的调查费用因违法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德而不被法院支持,且不属于损害赔偿。而且婚外情,约炮并不能当然获得赔偿。婚外情要与长期姘居、重婚的情况区别开来,这一条却被很多人认为净身出户的依据,显然是没有读懂这一条法律解释。

          第二,说是今天的新闻主要讨论《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即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现在看出问题来了吧,所谓的少分与不分仅仅是针对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共同财产,而并不包括所有的财产。很多媒体却认为法院可以判净身出户。事实上是不能也不可以。少分或不分这部分转移的财产主要是出于惩戒的目前,而不能扩大到其它部分的共同财产分配上,所以说是不能。而离婚诉讼中由于我国没有引入国外的赡养费机制,所以在离婚诉讼中除了要平分财产体现公平之余,更多的是要保障当事人离婚诉讼后的正常生活。如果一方净身出户可能会造成生活困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说是不可以。

          净身出户是一种通过到道德审判的方式来剥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诉求,但往往这种要求明显不公平,有时候甚至是一种报复心态来处理离婚诉讼,这与杀人偿命有异曲同工之处。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治思维处理家庭问题,只有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处理家庭纠纷才能彰显法律之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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